原阜新市公安局局长一审被判18年徒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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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0:29 云南日报 | |||||||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毛景祥,男,1937年出生;初中文化,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1998年6月8日被批准逮捕,后潜逃。2002年11月25日投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4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