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景祥在鞍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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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0:44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杨力记者王兰)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审判。 毛景祥,男,1937年出生,初中文化,是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于1998年6月8日被决定逮捕,后潜逃。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4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认定被告人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