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取走妻子存款 妻子状告银行失职(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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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07 云南日报 | |||||||
据原告卜女士称,丈夫何某是某银行的职工,两人已于今年2月离婚。2000年11月份,她在该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了一本《定期一本通》,之后分5次共存款4.6万元,每笔存款均为一年期定期储蓄。去年2月,她意外发现这些存款均未到期就被丈夫何某提前支取了。存款未到期,又不具有自己的身份证,何某怎能提前支取?根据有关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至此,卜女士断定丈夫何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在未取得自己身份证的情况下,将未到期的存款提前支取。她认为如果银行严格审查,何某也不可能在没有自己身份证的情况下,将钱提前支取。于是将该银行云南省分行诉上了法庭。 在昨天的庭审中,丈夫何某是否出具了前妻卜女士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方面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银行方面表示,他们在为卜女士的取款代理人何某办理存款支取的过程中进行了依法合规的操作,并当庭出示了何某提前支取的取款凭条复印件予以证明,在5张取款凭条的复印件中,均记录了何某和卜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方认为,既然有身份证号码的记录,就说明当时何某出具了双方的身份证,且银行也履行了审查的义务。 对于银行方的说法,原告卜女士的律师当庭提出反驳,他们认为取款凭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并不说明当时何某就出具了卜某的身份证原件,而银行方甚至连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都没有,对此,银行方面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所有的手续,而对于身份证复印件,法律并没有赋予银行这方面的义务。 由于此案双方未达成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柏立诚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