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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上“私车性爱”应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8:04 信息时报

  叶雷

  据报载,入夜以后,广州几处著名公共景点——白云山、二沙岛、珠江新城竟成为一些人的寻欢场所,有人公然在私家车内进行性活动!白云山派出所,也觉得这样的行为“不太好”,但他们只能劝车主下山。白云山管理局虽然主张“有伤风化坚决反对”,但同时又说此种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律师说要处罚却没有法律依据,再说,如果从《国际法
》来说,车往往被视为私人空间的延伸,似乎我们只能口头谴责了,实则不然,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精神对他们进行处罚。

  自由是相对的,车作为私人空间也不是绝对的。在这件事情上,车是停在公共停车场的,所以车作为“私人空间”是应该受到一些限制。“寻欢客”的行为应该限制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显然,在公共场所进行性活动是明显有悖我国普遍的道德标准;法理的基本精神就有维持“共序良俗”一说,在公共场所做爱显然不是“良俗”,它对其他人有明显的诱惑作用,特别是对青少年有极大的毒害作用,显然也不利于维持“共序”。因此,公共场所的“私车性爱”并不是“寻欢客”的“个人自由”,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处罚。

  有人说,法律未禁止即表示自由,我们看看这种行为究竟为法律禁止没有。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寻欢客”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是对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因为他们影响了其他人的观光兴致,诱惑游客走向不健康的方向。如果当中涉及卖淫嫖娼,那就更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能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条例。

  总之,这种公共场所的“私车性爱”完全应该受到相应处罚,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管一管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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