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第一大律师”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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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9:10 郑州晚报 | |
诈骗罪罪名成立 假律师指控未采纳 晚报记者来从严通讯员楚百军郑艳红 本报讯 曾经轰动全国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检察机关对李奎生的假律师身份的指控未被认定,但其诈骗罪罪名成立。昨日,记者从荥阳市检察院了解到,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据了解,现年45岁的李奎生是原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1998年12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犯罪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00年5月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1年1月4日,因证据不足李奎生被宣告无罪释放。2001年10月2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今年2月26日,李奎生案在荥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但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马某突然当庭推翻自己以前的证言,使得检察机关向合议庭提出了补充侦查的申请。经过补充侦查,4月9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第二次庭审中,检察机关主要对李奎生提出了5项指控:李奎生的律师身份是其1990年在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后,采用非法手段用事后重新答写的试卷将原试卷调包后骗取的;1998年,在原荥阳市财政局局长薛五辰案件中,李奎生在不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谎称其采用“大包”的方式处理此案,能保护薛无罪。薛五辰的妻子史小改相信了李奎生,遂向其交了30万元“大包”费用,李奎生此举已经构成诈骗罪;1997年,李奎生涉嫌在原新郑市公安局局长王全贵案件中诈骗王全贵之弟王平贵20万元,李奎生于1998年5月在已骗取史小改30万元的情况下,以某一案件因少交钱而被判刑为例相要挟,迫使史小改交出应由李奎生个人承担的某法学会工作人员出国考察费用12.8万元,李奎生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奎生涉嫌在薛五辰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罪。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奎生则辩解说,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逼供所得,根本不存在偷换律考试卷、非法获取律师资格的事情。对于检察机关对其诈骗的指控,李奎生辩解说,那是他作为代理律师收取的风险代理费,并且其接受委托后已经尽了职责,不是诈骗,也根本不能构成诈骗罪。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帮助伪造证据的指控,李奎生及其辩护人辨解说,那是史小改串通他人作的伪证,李奎生没有授意、指使的故意和行为,因此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由于案情重大,法庭调查持续一直到晚上7时许。经休庭后,当晚继续法庭辩论。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判决。 历经多日终获判决 由于李奎生案件的特殊性及重要性,荥阳市法院没有轻易判决,先后同省、市各级法院合议多次,迟迟没有判决。经过多次协商及请教法律界人士,最终在11月30日正式下发了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对于检察院指控的李奎生诈骗王平贵20万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非法获取史小改12.8万元的事实成立,但对于指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对于检察机关对李奎生偷换律师考卷、骗得律师资格、诈骗史小改30万元及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李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财物共计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此,根据李奎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李奎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李奎生非法所得的32.8万元钱款,全部追缴后返还受害人。 昨天下午4时许,记者拨通了李奎生辩护律师高广瑞的电话。电话另一端,高广瑞说,法院已经通知他前去领取判决书,但由于他身在外地,因此还没有看到判决书,因此不便对此事发表什么看法。不过,他同时也告诉记者,李奎生已经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希望能尽快见到他,并且听口气很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