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溺死与医院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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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1:00 现代快报 | |
记者 丁岚 快报讯一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溺水身亡,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医院却坚持“这只是意外事故”。昨日,病人家属正式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今年3月初,30岁的河北青年小王独自到南京来打工。3月底的一天下午,有市民发现 事发后,医院及时通知了小王家属,让他们来商量善后处理事宜,但因正值“非典”时期其家属无法成行。此后,小王的家属与医院进行了几次交涉,认为小王在住院期间溺死,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小王父母的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6.5万元;而医院却认为小王的溺死是意外事故,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只能按意外事故适当补偿小王家里一点钱。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差异较大,一直没能达成协议,小王的尸体至今仍未火化,每天光冷藏费就要100余元。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京宁垦精神病专科医院院长尤松,他再三重申小王的溺死“只是安全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远在河北邢台的小王家人却坚持认为,小王之死“完全是因为医院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力造成的,肯定是医院的医疗事故”。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溺死,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医疗事故?快报将关注此案进展。 :我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