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百大原老总昨受审(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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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1:18 云南日报 | |||||||
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新元,山东省德州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3年至2001年任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成辉,湖北阳新县人,大专文化,1996年至2001年任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至1996年,被告人吴新元在担任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董事长期间,收受昆明继达工贸公司经理盖某(已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1.9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39万元的家用电器。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吴新元在担任昆百大公司董事长期间,分4次向该公司下属的昆百大珠宝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1998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新元在担任昆百大公司董事长期间,个人决定将该公司资金人民币20万元借给周某个人使用。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被告人吴新元在担任昆百大公司董事长期间,个人决定由该公司执行总裁被告人成辉具体操作,假借合作投资签订协议将公司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陆续提供给李某使用。随后,李某为被告人吴新元汇付人民币15万元,用于被告人吴新元个人的捐赠;成辉将李某支付的现金利息人民币71.1990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成辉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云南百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国际花园商品房两套,支付房价55.09908万元;成辉借给胡某10万元、杨某3.6万元、汤某1万元;成辉偿还个人收受管某的好处费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新元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9万元;吴新元个人决定将昆百大公司资金20万元挪归他人使用。被告人成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71.1990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吴新元、成辉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将公司资金4000万元挪归他人使用。被告人吴新元的行为已触犯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辉的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本案将择日宣判。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