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百大原董事长及副总昨受审(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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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1:18 云南日报 | |||||||
上午9点半,可容纳100人的法庭内座无虚席。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新元、被告人成辉提出指控(本报曾作详细报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新元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辉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吴新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他认为,他所收受的钱物是用于昆百大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其本人并没有花费这些钱物;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将20万元资金借给周某个人使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他认为,他与周某不属于个人间的朋友关系,是昆百大公司与周某所在的公司间投资关系;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李某15万元后,又以个人的名义捐赠,他认为,捐赠15万元是昆百大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以他个人名义捐赠的。 被告人成辉在法庭上则辩称,昆百大公司提供4000万元的资金给香港一家公司使用,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借给李某使用。该公司收款后向昆百大公司支付了部分现金利息及支票,这些利息都存入昆百大公司私设的小金库里,没有入公司的账户,也就是昆百大公司的“账外账”,公司的高层领导并没有私分小金库的资金。所购买的两套商品房,是用小金库的资金购买的,办理这些购房手续都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去办理的,其目的是为了让小金库的资金增值,没有占有的目的。他本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丁强 张浩林(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