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元旦起实施规划条例新细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2: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在1998年的版本基础上修订一新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得到南京市政府批准,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细则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居民“阳光权”等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公众拥有“知情权” 新细则明确,市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由南京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而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必须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其他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项目经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审定前,应当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选或者咨询。 “阳光权”有了新保障 以往南京的建筑间距系数在0.9-1.2之间,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旧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了。因此新细则将建筑间距系数进行了调整,在住宅平行布置时,旧区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5,新区不得小于1.3。此外,垂直布置和并列布置的住宅间距也分别有明确的规定。新细则还指出,当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1.30,在新区不得小于1.35。如果高层建筑是与住宅平行布置的,那么当高层建筑高度小于80米时,其与住宅正面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高层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间距不得小于40米。 居住片区不得擅改规划 新细则指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建、扩建、改建的,须经公示并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新细则还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住宅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有碍城市景观。此外,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6米。(陆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