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丢了车,该不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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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消委会、工商部门认为,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应视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若没竖告示声明不负责保管,都应承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彭浩、许悦报道:本报近日接到多位读者电话反映,称他们的车辆在消费场所的免费停车场丢失了,但停车场所属单位都拒绝赔偿。商家到底应不应该为此类丢车买单?工商部门、消委会认为:只要停车场没竖告示声明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商家都应 在指定地方停车 消费之后出来车不见了 读者黄小姐说,他们全家上周六到江燕路某酒家为老父庆祝生日。由于停车场爆满,黄小姐的姐夫就在保安的指挥下将单位的摩托车停在门外的人行道上,当时酒家方面并没有收取保管费。饭后,其姐夫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此后,黄小姐姐夫的单位领导出面,与酒家商议赔偿事宜,后者同意作出5000元以内的赔偿。但丢车者认为赔偿太少,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 家住广州市三元里的霍先生也打来电话说,他上月27日在附近某大型货仓商场购物时,他按照商场保安指挥把单车停到了指定的停放点。为安全起见,霍先生还特地把单车停在保安值班亭附近,并上了两把锁。停车点四周有栏杆围住,并有一名保安来回巡逻。但是约30分钟后,当霍先生回停车点取车时,自行车已不见踪影。当值的保安表示,可能是在下午4时保安交接班时丢失的。霍先生认为,单车是他到该商场购物时在保安指定的地方丢失的,因此商场应该赔偿。但保安负责人则表示,停车点没有收费,商场提供的只是停放服务,不用为车辆丢失负责。 若商家主动提出 构成保管与被保管关系 商家是否应该对在免费停车场丢失的车辆赔偿呢?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一位负责人说,他们也接到和处理过不少这方面的投诉,但因为各种情况较复杂,处理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广州市今年已出台了停车站(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只要在有合法经营证照停车站(场)停车时车辆丢失,停车站(场)必须赔偿。但一些商家供顾客免费停车的停车站(场),不纳入该暂行规定的管理范围,也就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但是,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来消费,由保安在指定区域内提供免费保管;而且这种保管不是顾客提出的,是商家主动提出的,这实际上已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商家还是要承担一些责任的。 广州市消委会宣传部陈主任今天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应该视为其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只要消费者能够出示在停车时间的消费凭证,不管有否收取保管费,商家都应该为车辆的丢失负责。他说,处理此类丢车事件,消费者最好是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报警,也可以上报该商家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理,也可以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在受理此类投诉时将到现场调查,再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双方,妥善处理。如果商家在停车场的显眼位置有公示声明只提供场地,不负责看管的话,商家就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没有责任为丢车赔偿。但商家在公示的位置处理上应该选择人们容易看得到的显眼位置。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杨庆律师也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车辆停放问题存在保管合同和租赁场地合同两种关系。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失窃且现场没有告示声明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主可循法律途径索赔。但如果商家已在停车场门口竖起声明,则此公示具有效力,车主和商家之间属于租赁场地合同。因此,商家不对车主的丢失车辆行为构成责任赔偿。(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