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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在无证诊所 非法行医要坐大牢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5:3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12月3日,合肥中院对一起病人在私人诊所死亡事件作出终审判决,个体医生汪凤霞犯非法行医罪,刑期由一审的10年改为3年,处罚金5000元。

  汪凤霞1997年毕业于潜山县卫校,1999年12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及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02年12月在合肥市七里塘镇站塘村开设了“黄山门诊部”。

  今年5月18日,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66岁的王某到“黄山门诊部”就诊。汪凤霞对王某进行诊断并皮试后,滴注头孢拉丁配置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大约一分钟后,王某出现不良反应,汪凤霞立即拔掉针头并采取了一定的抢救措施,其丈夫拨打了120急救。王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是过敏性休克死亡。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9月18日以汪凤霞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种损失共计1.7万多元。汪凤霞对一审不服,提起了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汪凤霞在非法从事诊疗中,虽然造成王某死亡,但她没有明显违反医疗操作规章,造成王某死亡的原因系在医学临床上难以预防、克服的药物过敏性休克,不是汪凤霞非法行医单方面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原审量刑过重。不过,汪凤霞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病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联系,故对汪凤霞的行为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据主审这起案件的胡宏林法官说,如果汪凤霞是合法行医,在诊治时按章操作,在病人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又按程序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汪凤霞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只须承担民事赔偿。(刑婷本报记者吴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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