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公司得了小便宜今天吃大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6:1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通讯员胡浩立)石景山居民田万春为自己的奥迪车投保了32万元,出事后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理赔。今天上午,这起超额保险引发的理赔案在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 今年1月29日,田万春花16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当天,田万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公司为奥迪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投保5个月之后,田万春的奥迪车于今年6月3日在石景山区苹果园地区发生火灾,整辆车都被烧毁。田万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过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进行理赔。这一下田万春可不干了,他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的,就应当按照32万元理赔。田万春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32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6万元理赔,经计算只能赔偿13万余元。 既然《保险法》有这一规定,在田万春投保时,保险公司为何按32万元投保价值笑纳保费,而不向田万春言明按《保险法》多交保费不能多得赔偿呢?保险公司承认,田万春投保时,该公司向田万春出具的《保险规定》并不全面,与《保险法》相比有疏漏。但保险公司分辩说,按32万元的新车价投保对田万春也有好处,比如奥迪车哪个部件坏了,保险公司可以按新部件全价赔偿,只不过全车险只能按实际价值理赔。 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今天上午判决保险公司按32万元的新车价值为田万春理赔。这一判决给所有的保险公司敲响警钟,多收保费少赔钱的便宜事儿还是别干为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