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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法治聚焦:做人情保代价惨痛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7:27 央视《法治在线》

  与您一同触摸中国法治进程的脉搏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每日11:30首播17:30重播

  主持人开场白:

  欢迎继续收看法治在线,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内蒙古的赵先生用自家的房产为朋友贷
款而付出惨痛的代价的事件,请到演播室的是北京大学的客座教授田文昌,田教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记者的采访报道。

  小片

  解说家住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的赵先生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民,他靠自己的劳动所得在自家的院子里盖起了十余间土砖房,家里该有的也都有了,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是没想到,赵先生出于好心做的一件事使他们全家陷入了苦恼和忧虑之中。

  同期:(赵先生)谈银行马上就要拍卖他的房子了。

  解说原来事情发生在八年以前,也就是在1995年的4月,赵先生的好朋友杨锦林找到他,说自己做生意需要钱周转,求赵先生帮忙。

  同期:(赵先生)和杨锦林处的很好,杨做生意缺钱要求他帮忙,用我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当时也没有多想,就把房产证借给了他

  解说后来,杨锦林以赵先生的全部房产做抵押在临河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九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95年4月5日至95年10月5日整整半年时间。为了确认房产所有人以房产做抵押给朋友贷款的意思是否真实,信用联社把赵先生夫妻找来核实,在贷款合同的抵押财产清单上他们夫妻二人签字予以确认。至此,这笔以赵先生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就已经完成。然而,半年的贷款期限很快就到了,杨锦林并没有如期偿还信用联社的贷款。

  同期(信用联社)杨锦林到期没还贷款,但他每年都还利息,没还本金。

  解说一直到97年5月22日,赵先生给临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发出了一封挂号信,说明杨锦林现在有偿还能力,建议信用联社追要贷款,并声明在97年5月30日以后,不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不再生效。临河市信用联社对此未做任何答复。以后杨锦林由于经营不善,连贷款利息都无力偿还了。在信用联社一再催讨贷款的情况下,2000年4月18日,杨锦林给临河市信用联社写了还款计划,但是始终没有履行。

  同期(信用联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向法院起诉了。

  解说临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在起诉杨锦林的同时,把赵先生在同一起诉书中列为第二被告,认为是他给杨锦林提供的担保,在杨锦林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赵先生有不同的看法。

  同期声(赵廉)已经给银行去信解除了担保,为啥还找我?另外,从95年到2003年近7年了,诉讼时效早过了,银行也一直没有找过我。我没有任何担保责任了。

  解说赵先生想不通的事,杨锦林承诺贷款期满后归还房产证,这时担保期限就应该到了,况且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他已经以信件的方式,单方解除了担保,抵押应该已经无效。

  同期(赵联)说抵押应该无效了,我已经声明了

  解说记者在临河市农村信用联社了解到,贷款合同中没有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至于赵廉的信,信用联社说没有收到;这些催款单也显示,信用联社每年都向杨锦林催要贷款。对此案,临河市人民通过审理,在2002年10月,判决赵先生以其所抵押的房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赵先生的房产将随时可能被拍卖。从此赵先生一家人忧心忡忡,他们惧怕自家房子被拍卖的揪心时刻提早到来。

  第二部分演播室评述

  主持人田教授您看啊,发生在赵先生身上的这个事情真是令人同情。他是为了帮助朋友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贷款,才使自己走到这步境地。那么抵押在法律上是应该怎么理解?

  田教授: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本案中所涉及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起什么作用?就是保证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持人:赵先生提出的担保时效的问题是不是有道理呢

  田教授:与抵押有关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只能随主债务的时限,就是贷款债务的时限,主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解除,否则就不能解除。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杨锦林没有归还贷款本金,但是他一直还利息,到后来连利息也不还时,银行就连年催款,那么诉讼时效呢就总是以最后一次催款日期为起点计算,因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所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说明银行一直在主张权利。所以呢这种债务关系一直存在,抵押就不能消除。赵廉还要负担保责任。

  解释一下第12条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主持人赵先生给银行邮寄挂号信告知银行说他要解除担保,这样做是不是可以解除呢?

  田教授不能解除。因为这是一种抵押合同关系,作为贷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他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赵先生要解除担保,必须三方协商一致同意才可以,而赵先生以信件的形式告知银行解除担保,其实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这么说来,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正确的,那么银行要收回自己贷出去的款势必要拍卖赵先生的房子,现在赵先生的房子怎么样了呢?我们继续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小片

  自2002年10月15日内蒙古临河市法院判决赵先生以其抵押的房产负责清偿杨锦林的贷款后,临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没有马上向法院申请拍卖赵先生的房产,一直到今年的10月28日才举行了第一次拍卖,但是由于底价过高没有拍卖成功。

  同期(赵联)银行正在准备在11月28日第二次举行拍卖,我不知道我们一家到时该怎么办。

  主持人一次拍卖没有成功,还有第二次第三次总能拍卖出去的,那时赵先生一家该怎么办?有没有办法来补救呢。

  田教授房子被拍卖这是无法阻挡的,但是房子被拍卖以后也不是说就没有办法补救。你像赵先生可以在房子被拍卖以后向杨锦林要求赔偿,他不赔偿就可以起诉他,这是赵先生的权利,也式他最好的补救办法,这在《担保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7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主持人看来法律也严格规定了提供担保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是如果债务人就是没有钱,你不还是一样要不回来钱吗,不还是要白赔掉房子吗?

  田教授是的,正是因为这样,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提个醒,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给亲戚朋友担保的事儿,我们通常把这叫做人情保。其实担保不是可怕的事情,关键是要知道给别人担保时也要保护自己,怎么保护呢?最好的方法是要求反担保。反担保是。。。。。。。反担保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一旦出现了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反担保能够来保护自己不受损失。

  主持人结束语

  好,感谢田教授参与今天的点评。为了帮助别人去做担保是善意的事情,但同时别忘了依法给自己设定一些保护,以免遭受意外的损失,像赵先生这样的人情保不是不可以做,而且应该慎重才是。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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