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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极速”网吧经营者一审免于民事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7: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李京华)曾轰动北京城的“蓝极速”网吧放火案的受害者亲属胡忠松等20人,起诉网吧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此案宣判后,受害者亲属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放火案,造成25人死
亡,13人受伤。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3名放火罪犯和2名非法经营者已经被判刑。

  此后,受害者亲属又将“蓝极速”网吧非法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赔偿。其中,胡忠松、孙淑兰夫妇因其子在放火案中被烧身亡要求郑文京、张敏敏赔偿94025.6元。另外18名受害者亲属要求赔偿7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

  受害者亲属认为,郑文京、张敏敏作为网吧的经营者,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导致惨案发生。鉴于受害者死亡结果具有多种致害原因,根据各种致害原因的大小,郑文京、张敏敏应当承担赔偿他们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的40%的责任。而郑文京、张敏敏认为,受害者亲属的全部损失已经由法院判决纵火者刘某等进行了赔偿,现其重复要求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胡忠松、孙淑兰等受害者亲属就同一事实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再次对郑文京、张敏敏提出侵权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且其他案件审理时已经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提出的合理费用予以了赔偿。同时,法院已经判决纵火者刘某等侵权人对胡忠松、孙淑兰等人的全部合理损失予以了赔偿,故应视为纵火者刘某等人应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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