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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改变路线 出车祸也算工伤 将于明年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1:24 北京娱乐信报

  北京市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呈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变化一

  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伤是由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条例规定,不论工伤责任由谁造成,只要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与从事工作有关,就可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个体工商户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变化二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变化三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变化四

  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时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一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变化五

  劳教服刑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

  新工伤条例规定,劳教服刑人员在劳教服刑期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是人们普遍关注的。新条例中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但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其中明确规定,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新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变化六

  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共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变化七

  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变化八

  工伤待遇核准三日内完成

  工伤达到1至10级或者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变化九

  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变化十

  单位延迟工伤认定要出延误费

  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中对承担责任一项没有具体化。《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信报记者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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