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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价格攻守同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6:03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井枫 拓峰)本报昨日报道了西安市16家液化气充装站签订攻守同盟“统一涨价”的事件后,读者反响强烈,认为此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物价检查所副所长李平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属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已责令各经销点立即停止这种价格垄断的做法。

  “攻守同盟”有悖国家法律法规

  据李平运介绍,本周二西安市物价检查所已接到群众举报,并召集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的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昨日已向未央、灞桥、雁塔三区的物价检查所布置检查工作,对此将严查不贷。

  据了解,行业制定价格“攻守同盟”,违反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

  对操纵市场价格者最高罚30万

  李平运告诉记者,他们已责令这些液化气经销点停止这种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要求其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市场价格,向消费者出售瓶装液化气。他分析说,这可能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性垄断,挂靠在职能部门的企业凭借企业的优越条件操纵市场,形成垄断,其背后一定有职能部门的干预,通过这种协会形式表现出来。

  据介绍,根据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订立“攻守同盟”齐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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