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总贿赂李嘉廷庭间露悔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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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6:07 时代商报 | |
原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丽佳涉嫌行贿罪一案日前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邹丽佳行贿的是原省长李嘉廷。虽然对3次给原省长李嘉廷送钱的指控事实都一一认可,但邹丽佳本人和辩护人都认为这全部是“情理之中的事”,均不构成行贿罪。指控3次行贿李嘉廷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至2000年,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董事长邹丽佳先后3次送给李嘉廷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美金1万元。具体为: 1996年8月,邹丽佳为尽快让自己的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B座的协议,而请李嘉廷给予关照。后李嘉廷在邹丽佳写来的信上作出批示,要求该集团有关负责人对此给予支持。根据这一批示,该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佳华广场协议书》。同年9月,邹丽佳在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送给李5000美金和3万元港币。 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项目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同年2月,李便将邹提供的报告转给了有关方面,并批示“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后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期间的指定接待单位,并且在没有办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的情况下,又特殊地补办了该证。那年冬天,邹丽佳来到李嘉廷家,当着李的面,送给李的妻子王骁10万元人民币。 1999年6月,因佳达公司违反了和该集团所签的协议,将产权本属于某的佳华广场B座的6部电梯,用于抵押贷款及虚列工程款,双方于是引发矛盾。为此,邹丽佳将佳达公司《关于与云南某集团在合作建设佳华过程中矛盾由来的说明及解决方案的请示报告》交给李嘉廷,请李帮助解决纠纷,随即将该报告批示给有关负责人,要求“妥善协调处理好,一次性裁决处理”。2000年7月,李嘉廷又一次出访途经香港时,邹丽佳送给李嘉廷5000美金和3万元港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丽佳的刑事责任。辩护请求宣告邹丽佳无罪 针对指控,邹丽佳辩护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的何锡锋律师在庭上指出:李嘉廷住酒店不知道应该给小费,邹丽佳觉得这是有损自己面子的事,她邀请李去逛商场,李也不去,所以就拿了点钱给李,让他去付小费,同时,买点小小的纪念品。这应该说完全是人之常情。关于李嘉廷对佳达公司与某集团合作建设佳华广场一事进行批示的指控,何锡锋律师认为更是不能成立。这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合作行为,领导的批示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实际上,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对该工程一直都非常重视,即便李嘉廷不作批示,也丝毫不会影响到它的建设进程,以及它后来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至于这个项目动工当初尚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原因在于当时世博会鸣锣在即,时间很紧,任务很重,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以确保如期投入使用,完成世博会期间的接待任务。 “作为佳达公司的董事长,邹丽佳送钱给李嘉廷没有犯罪故意,佳达公司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指控邹本人及其公司行贿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请求宣判邹丽佳无罪。”辩护人说。目击邹丽佳表白后悔之意 对指控曾3次送钱给李嘉廷的事实,邹丽佳并不否认,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根据指控,在佳达公司与某集团发生合作纠纷时,邹丽佳曾打报告给李嘉廷,李作出批示后,该集团就在未进行结算和验收的情况下,支付了佳达公司2.4亿余元工程款。在对此进行辩解时,邹讲起了两家公司员工之间曾经发生过的一起“冲突”:“1999年4月,由于该集团未付完应该付的工程款,我下面的施工队来找我要钱,我便只有去找他们要,但对方竟放狼犬来咬人。于是双方工人就动手打了起来,当时还报了警……”说到这里,邹丽佳显得非常委屈的样子,满脸愁容,眼泪几乎都要掉下来了,“我这人做事从不后悔的,现在真的后悔了……” 昆明市中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据《生活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