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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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6:38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锋通讯员赵润录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碑林、新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将于明日在西安市钟楼就《工伤保险条例》专门举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据悉,《工伤保险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 《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供了最新法律保障。《条例》中规定,国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缴纳,对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为让广大劳动者明确自己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享受的权利,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明日在全省范围内同时举行各地、市、县区主办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西安市的集中咨询活动将于6日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3时在西安钟楼广场举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