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行贿李嘉廷的邹丽佳受审(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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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0:38 云南日报 | |||||||
邹丽佳原系香港新一代实业公司总经理、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云南省政协常委,2001年11月30日因涉嫌行贿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8月,邹丽佳为尽快让佳达公司与红塔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B座的协议,请李嘉廷关照,李即批示红塔集团负责人支持,并与佳达公司签订了协议。同年9月,邹丽佳在李嘉廷出访香港时,送给其5000美元、3万元港币。 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李于2月作了“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的批示,批转给主管副省长办理,使邹丽佳达到了目的,并在未办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的情况下,得到了该证特殊的补办。同年冬,邹丽佳到李嘉廷家,当着李面送其妻10万元人民币。 1999年6月,因佳达公司违反协议,将应属于红塔集团产权的佳华广场B座6部电梯用于抵押贷款及虚列B座工程款,与红塔集团发生矛盾。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解决,李将其报告批示给有关负责人,最终致使红塔集团在佳华广场B座未进行正式结算、验收、质检的情况下与佳达公司结清工程款2.4亿多元。2000年7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邹丽佳送给其5000美元、3万元港币。 公诉机关认为,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佳达公司和邹丽佳的刑事责任。佳达公司辩称,送给李嘉廷财物是邹丽佳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不构成单位犯罪;邹丽佳本人承认送给李嘉廷财物的事实,但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且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