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职业中毒无精神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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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因中毒无奈去引产,造成精神损害理应赔偿 本报记者 孙朝方 钟哲平 外来工余某是2000年9月份到东莞一家鞋厂工作的。前年3月份正己烷中毒,当时她已怀孕。之后,余某作了引产手术,引产后检查,胎儿心脏已受到严重伤害。工厂给余某报销了手术费,并给予一定的营养补助。引产给余某精神打击很大,其丈夫及家人也十分伤心,余某觉得工厂应负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厂对余某的流产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去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支付余文英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余某的引产与职业中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鞋厂使用含正己烷的胶水、车间排气不良是引起中毒的原因,存在过错。余某引产,除了对其身体(包括胎儿)造成损害外,还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是非常明显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的规定,鞋厂应对其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