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村支书挪用侵占2847万巨额资金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6: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2月5日电(记者侯志明)四川高水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绵阳市涪城区高水村原党支部书记刘跃先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共计2847万多元,日前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认为,在刘跃先任职期间,高水村8个农业合作社曾投资组建四川高水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跃先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后来,绵阳市体改委又批复同意在这家公司的基础 为了达到入股的目的,刘跃先利用职务之便,授意评估负责人对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进行高调,虚增资产1400多万元。本来负债200多万元的这家公司,最终以800万元的净资产进入“四川高水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至2001年11月,高水集团和高水股份公司共支付了刘跃先3家公司带入高水集团的债务共计2589万元、税款6万多元。 法院还查明,1998年1月至2001年11月,刘跃先以分红为名,连续4年按其虚假出资额,从高水集团领取分红款252万元。 今年8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跃先有期徒刑10年。但这一判决引起高水群众强烈不满,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抗诉。 绵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刘跃先挪用资金2595万元,侵占公司资金252万元,数额巨大。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以挪用集体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刘跃先有期徒刑7年、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对其非法挪用和侵占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宣判后,刘跃先表示将提起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