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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债主打赢官司反被拘77天 公检法各有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2:51 信息时报

  清远债主王水荣称拘押期间干警逼他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放弃追债,但当地公安予以否认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胡利 本版摄影记者李上

  “我依法讨债通过了一审和二审终审赢了官司,钱没拿到反被被告以诈骗为名,向公
安机关举报而失去77天之久的自由,有没有点天理?”连日来,本报接到来自广东清远市的投诉称,该市煤炭物资供应公司经理王水荣,曾将其公司的130多万元巨款,借给刘某光使用,在多次催刘还款未果后,王与刘开始对簿公堂并接连胜诉。可当法院要强制执行时,刘及其上级公司却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称王合伙诈骗,王由此被刑拘。王出来以后称在关押期间公安逼他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放弃追债。

  影响:借款未还公司关门

  今年54岁的王水荣,是清远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称煤供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其公司为国有性质。记者接到投诉后赶到该公司,看见公司大门早已是铁将军把门人去楼空。闻讯赶来的王与多名工人对记者说,该公司楼房已以140多万的价格,于不久前卖出去了,所得款项用来偿还了中国银行清新县支行(下称清新支行)的贷款。该公司的25名员工,也自2000年起相继离职自谋生路。

  王水荣等人称,导致煤供公司卖固定资产还银行债务,主要是其公司把从清新支行贷到的120万,连同自己公司的10多万借给了刘某光,刘某光又没及时还给他所致。目前清远市有关部门已下文:对煤供公司的所有员工,每人按工龄每年给400元作补助性遣散。

  起诉:

  上法庭追百万巨债

  王水荣拿出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均称清中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均称省高院)判决书,向记者讲述了如下内容:1997年8月到1998年7月间,他所在的煤供公司,将131万多元人民币,借给了清远市旅游总公司贸易经理部(下称旅总贸经部),负责借此款的是该部聘用经理刘某光。两级法院判决书显示,刘某光向王借款共有18笔,每张借条上都签有刘的姓名,加盖有旅总贸经部的印章。其间,刘某光已归还了煤供公司67000元,余下的124万多元一直未偿还。王水荣多次追讨无果,1998年8月上旬,煤供公司把旅总贸经部推上了清中院被告席,提出旅游总公司也需承担还款责任。同年11月30日,清中院判令刘某光应在10天内,偿还煤供公司的未还款项及银行同期利息,但驳回了旅游总公司也负有还款责任的请求。

  王水荣说,拿到一审胜诉的判决书后,他和辩护律师均认为,旅游总公司作为旅总贸经部的上级,理当负有清偿欠款的连带责任。因此,他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要求重新审理。

  执行:

  终审胜诉强制执行

  王水荣及煤供公司的多名职工说,自1998年下半年起,煤供公司的周转资金开始出现困难,大家都渴望通过官司要回借款,以便偿还清新支行的贷款。1999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法作出了第331号民事终审判决,除开判令刘某光偿还煤供公司124万多本金及其利息外,同时判令在刘某光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旅游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王水荣说,他以为刘某光和旅游总公司会自动商量好还款方式和时间,主动找上门还款了。谁知等过了所有法定还款日期后,依旧未见还款迹象。王水荣于2000年1月5日,向清中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清中院受理煤供公司的申请后,通知三方于当年1月19日下午2时30分,到清中院执行庭解决还款事宜。

  突变:

  债主被告诈骗被拘

  王水荣及其家人说,出乎意料的是,1月19日中午1时40分,有几名清远市公安局经济侦查科(下称经侦科)的干警,到王家去找到王水荣,称其有涉嫌诈骗的嫌疑,要求王立即跟他们到经侦科去一躺。王被带到了经侦科。

  1月20日,王水荣的家人和单位收到了由公安局开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那笔即将得手的欠款,也因法人代表王水荣被正式拘留,而没有如期商定如何强制执行。记者所见的这份《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印明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进行刑拘的,王被羁押的看守所为清远市看守所,“通知书”末端加盖了“清远市公安局”字样的大红印。

  煤供公司的部分职工告知记者,从收到拘留通知书获悉王水荣被拘留开始,他们谁也不知道王被刑拘的具体原因。过了多天,他们才打听到王有“诈骗行为”,其行为竟与煤供公司胜诉所挽回的那笔借款有关联。他们拿出拘留所的收款收据说,见王已在被拘后的2月13日、2月25日,由儿子王伟文前去看守所上交了近1000元生活费,似乎要在那里长时间呆下去,他们为此相当着急。

  无奈:

  债主自愿放弃追债

  王水荣就他被拘留的原因对记者称,他被经侦科带去后,才知道经侦科是接到刘某光和旅游总公司的举报,30多天后被带到当地一开发区监视居住。其举报内容称,刘某光与旅游总公司应还给煤供公司的借款,实为王水荣、刘某光等人,合伙经营煤炭生意过程中,因货款无法回笼、银行贷款到期面临危机,刘就在王、陈二人的授意下,把私人借款转嫁到旅总贸经部的行为,是一种有预谋、计划和步骤诈骗国家财产的严重事件。举报证据是一份王、刘等人对话的录音材料。

  煤供公司的职工拿出一份资料说,以上情况被职工们获悉,已是王被拘留许久后的事了。随即,职工们发现,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王水荣在许多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置省高院判决的胜诉事实不顾,与被执行人刘某光、旅游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写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省高院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并撤销申请执行。

  记者查看该协议书发现,协议书盖有煤供公司和旅游总公司的公章,有王水荣的亲笔签名,达成协议的日期是2000年4月4日。职工们称,之后他们知道法院采纳了协议书上的内容,决定终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4月6日,职工们看见王水荣回到了家中。

  反响:

  检察院认为和解协议无效

  煤供公司的其他负责人说,知道和解协议被清中院采纳后,他们立即组织人员找到王水荣询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王说签定和解协议的做法,并非他主动提出的,答应和解全是事出无奈。故此,煤供公司后来就把众多情况,反映给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清人检)。清人检经审查后在给清中院的检察建议书里认为:煤供公司放弃省高院331号民事判决书里所确定的权利,并撤销执行申请,并非是该公司自愿放弃。

  记者在这份经清人检有关人员证实属实的建议书上看到,清人检认为其《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无效的。有关人员还从煤供公司的主观愿望,乃至王水荣人身自由曾受限制的客观情况,认为王是在违心情况下所签的和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建议撤销不予强制执行的决定,恢复执行。

  煤供公司的职工指着清中院给清人检的回函说,他们见清人检的意见观点鲜明,以为清中院会采纳其意见,恢复执行了。可在今年6月9日,清中院在这份书面答复里表示,清人检建议书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清中院不予采纳。不少职工对此大失所望。

  四大疑问公检法各有说法公检法

  当事人提出一串疑问检察院认为“和解协议”无效法院说终止执行欠款有依据

  为何王水荣置经济纠纷案的有利判决不顾,突然变卦答应放弃索还百万欠款?其“内情”是什么?

  王水荣称,自己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间曾被打落了门牙,因为“害怕”并想早日获得自由,才不得不签定了放弃索还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他还声称,作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刑拘他的录音谈话,其实只是谈了谈对账问题。他还质疑道:既然他们三人谈话内容涉嫌诈骗,为何仅有他一人被刑拘?

  清远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当时拘留王水荣是慎重的。尽管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王水荣在人身不自由情况下签下的“弃权书”无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自己据此“弃权书”作出的终止执行裁定有根有据。

  疑问一:录音无诈骗对白不足为据?

  王水荣那盒录音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王水荣称:那段录音应该是刘某光有预谋的录音,不足以说明具体问题。1998年8月13日晚,刘某光约他及清远煤炭公司经理陈云生一起,在清远市中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里,核对过刘某光的借款并谈到如何追讨借款的问题。当时,刘某光用腋下的“黑皮包”进行了录音。

  记者查看了这份题头为“刘某光、王水荣、陈云生互相串通勾结诈骗130多万元事实”的录音材料,听到上述3人的对话全部用粤语,谈话内容涉及还钱方式、巨款去向等问题,有些对话的确让人感到语意模糊,但整个录音并无直白的诈骗对白。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刘某光的住处,准备对他作详细了解。但给记者开门的妇女称,刘已于1年前搬走不知去向。记者拨刘手机,亦无果。

  清远市公安局原经侦科的赖科长说,因时间过去了很久,他对录音的来龙去脉已记不清楚,相信经侦科当时对其是慎重的。当时,经侦科有10位干警,具体是谁接手的该案,也因时间长记不清楚。

  疑问二:被指诈骗为何同伙未刑拘?

  煤供公司职工及王水荣本人质疑道:既是合伙诈骗,为何刘某光和旅游总公司在法庭上只字未提,为何法院审理借款纠纷时没有拿出录音指控诈骗。王水荣于2000年1月20日被宣布刑拘到被释放回家,他们知道的所谓“诈骗同伙”当然是参与此次谈话的刘某光和陈云生,但他们二人并未被刑事拘留。他们说:既是合伙诈骗,单独刑事拘留王水荣一个人不合法理。

  陈云生告诉记者,他听到自己因谈话被录音后成为“诈骗同伙”,顿时大吃一惊感到不可思议。尤其是听说刘某光竟然自称和他是同伙时,更感到奇怪之极。他说:被执行人猛然变成了原告的“同伙”,简直是天方夜谭。陈云生说,他和刘某光曾被经侦科叫去问话,但没有被刑拘。

  疑问三:自由受限时无奈签字弃权?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签定,王水荣称是他在被刑拘30多天后,转到当地一开发区某专用楼上,在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签定的。该协议的内容,是经侦科办案干警拿来的一份打印好的内容,让他签字后由办案干警自己去煤供公司盖章形成的,不是他完全自愿的结果。至于他为何在协议上签字,他说是想早日获得自由,争取机会进行举报。

  煤供公司的潘启英等人出具书面材料说,2000年4月4日下午约3时,他们正在办公室处理各自业务,一中年男子来到煤供公司办公室自称警察,要取公章办理公司及王水荣的释放等事,王就在窗户外的面包车上。犹豫之下,他们看到王的身影果真在外边挂粤O牌照的面包车上。于是,为让王少受点苦,他们便交出了公章。几天后,他们才发现公司公章被盖到了“和解协议书”上。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文永律师说,没有人身自由的和解协议,不排除有“胁迫”的可能,是绝对不行的。

  疑问四:为何无释放理由和证明?

  王水荣及家人称,他们觉得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王水荣于2000年4月4日签订“和解协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6日作出终结执行这笔欠款,同时王水荣被放回家时。当时,王水荣的儿子王伟文去接他,却没有拿到任何释放理由或证明。随后,王及律师多次找经侦科索要这个文件未果。

  王水荣还拿出他4月10日修补牙齿的医院证明称,称在受关押期间,曾被办案干警强行罚跪20多小时,并叫其跪地时把两只手伸直的“待遇”。另外,更有人拿硬壳书打其脸部,用擦桌布堵其嘴,把他的一颗门牙打松最终脱落等。他说,因他对办案干警的做法很是害怕,才签了名盖了手指母印。

  王的委托律师温某说,他确为王被放回家的因由,找过办案干警索要属于当事人的哪份材料。可接待他的干警说王属于“取保候审”,其决定书已装进了档案袋里,律师不必拿去。他曾在王关押期间见过王,那时王的神情很是恐惧紧张。王刚被放出来后,也跟他谈到了上述被打话题。

  赖科长回应记者的相关问询后说道,放王回家的文书及办案干警是否打人等,他并不清楚。作为科长,他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做审核,很少直接参与办案。

  公检法自有道理

  记者向清远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多个部门联系了面访。

  公安:刑拘王水荣是慎重的

  清远市公安局负责纪检的许科长说,对上述情况,市公安局早已会同市监察等多个部门,做了全方位的详细调查,并早就把具体结论用书面形式答复了王水荣。他说,历来注重依法办案的公安干警,相信是不会违规违法办案的,一旦有不足会及时纠正。清远市公安局宣传科的林副科长则表示,办案干警应该不存在打人的现象。但是王水荣说他并没有收到书面答复。

  检院:该“和解协议”无效

  清远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说,王水荣所反映的问题和疑问,他们都很重视,因此才向清远市法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执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该建议书里的意见和态度,就是整个检察院的意见和态度。对于办案干警是否曾对王殴打等情况,他们没有证据不能随意置评。

  在清远检察院给法院的《检察建议书》中说:“王水荣为了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而不得不在2000年4月4日和刘某光、旅游总局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王水荣在获得人身自由后,向省市有关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申诉,要求否定该协议书并作出公正处理。”“在正常情况下,清远市煤炭物资公司不会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清远检察院认为,这个“和解协议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法院:终止执行欠款有依据

  清远市法院办公室的叶主任说,该院作出终止执行省高院第331号民事判决的裁定,肯定是有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单方面地不重依据进行裁定。如记者要做详细采访,先到省高院开好介绍信后再作安排。记者欲找刘某光谈点看法,依旧是寻访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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