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政策推出配套六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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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5:2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公布了6个配合新工伤保险政策实施的配套文件,这些配套文件将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同步实施。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工伤)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中规定,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中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实施,现行费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 《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工伤医疗机构应为受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据了解,另两个配套文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也将于近日公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德修副局长介绍,这8个配套文件中,5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原先就有过具体规定,此次我市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做了适当的调整,使“配套文件”更加合理,切实可行。3个通知是根据工伤保险新政策研究制订的。12 1 2 作者:奚宇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