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宝亮拒绝40万元买《暗香》一审被判赔款14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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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09:03 新华网 | |||
原告:以后要唱这首歌必须经我同意 《暗香》的词作者陈涛起诉说因为沙宝亮在没有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就把《暗香》收录到自己专辑中,而且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因此要求索赔。 据陈涛的律师解释,现代力量和沙宝亮在发行专辑使用该曲时没有经过他们的授权,只是单方面经过曲作者三宝的同意,所以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至于法院判决的费用偏高的原因,陈涛的律师解释说这并不是简单的词作者与公司的商业洽谈,而是对其侵权的赔偿,所以理应较高。而对于《暗香》歌词的价值到底有多少的问题,陈涛表示在收到被告赔偿的费用后,他会再次和被告洽谈,他认为此曲的费用应高于20万,如果被告不履行法院判决,陈涛表示不会让他们继续使用这首歌曲,但是陈涛的律师表示如果被告将曲保留,使用新的歌词,他们不会进行干涉。而对于被告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陈涛律师也作出了解释,对于被告指出的一次性否决权,原告认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录制作品,而被告使用该曲时是复制作品,所以不符合该条款。 被告:原告曾要求用40万元买断该曲使用权 被告方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描述了事情的经过。据郭先生介绍,公司在使用该曲时与曲作者三宝签订了授权书,虽然该授权书被法院认定无效,但公司认为他们非常支持陈涛积极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想法,但却不认同其漫天要价的态度。郭先生透露,陈涛在上诉前,曾找到公司洽谈,要求公司买断该曲使用权,并要价40万。对于陈涛的要求,公司认为沙宝亮整张专辑所有歌曲和作词的版费加上制作费还没有40万,所以拒绝了陈涛的要求。当时陈涛称“自己有人”,一定能打赢官司。对于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郭先生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公司的确需要付给词曲作者版税,但是按照法律公式来计算,对方要求的数字完全不合理。据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的14万费用中,词作者版税费用高达4万元,此外还有7万元则是今年9、10月份,沙宝亮参加金鹰电视艺术节开幕式和宁波国际服装节开幕式等演出的演唱版税。对于这些费用,郭先生一一做出解释,首先按照相关规定,歌曲的版税包括词、曲双方,而曲作者占60%,词作者为40%,被告付给曲作者三宝两首歌曲的前期版税为3900余元,所以被告认为被判定赔偿词作者一首歌就高达4万元极不合理。此外,被告表示沙宝亮参加金鹰电视艺术节开幕式没有收取演出费,仅得到了车马费2000元,所以不应赔偿版税。而宁波国际服装节开幕式等演出,被告认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词作者只能行使一次对歌曲使用权的否决,所以被告在前期没有表态的情况下,不应再有任何要求。当然,对于著作权与行业惯例的概念,被告承认的确存在模糊,但是被告认为在有着比较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判决全部“酌定”,被告认为这并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被告表示在15日内,一定会上诉到最高法院。被告还在发给全国的公开信中表示不会将歌曲改词,因为他们不想自认侵权。 三宝:“现在的人都疯了” 该歌曲的曲作者三宝在该案中地位十分微妙,但是被告表示从始至终公司与三宝的合作都十分愉快,三宝也从没有提出过不允许沙宝亮使用该曲的想法。问及对于本案的想法,三宝只用了一句话回应:“现在的人都疯了。”(记者/翟佳) 法院:所有看法都在判决书中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李有光,但李法官谢绝了记者的采访,表示所有看法都在判决书中。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歌曲《暗香》由词曲两部分组成,词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的著作权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鉴于陈涛接受委托创作电视连续剧主题歌《暗香》的歌词,电视连续剧演职员表中将其作为词作者署名;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虽对陈涛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现代力量公司制作的音像制品同样标明该歌曲作词为陈涛。因此可以认定陈涛依法对《暗香》歌词享有复制权、表演权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记者/郭志霞)(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