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明年起实施 汕头举行咨询宣传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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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11:5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明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昨天,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各地举办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咨询宣传活动,市劳动保障局与金平、龙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在龙湖区政府大楼前设立咨询点,采取现场解答、发送资料、灯谜竞猜、健身操表演、宣传车巡游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吸引了众多群众的到场咨询。 据了解,我市目前有26万多职工参保工伤保险,职工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正逐步 新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用工期限长短、劳动者的身份,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其中,第一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保范围,临时工、合同工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权利。用人单位负责缴费“买单”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工伤保险费将由雇主“买单”。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为工伤 新条例首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一直容易引发争议纠纷,劳动者及其家属常为申诉而反复奔波,造成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新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劳动者承担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有时限 新《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报记者李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