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洗钱惊现海南 我国反洗钱立法亟需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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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2: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12月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李柯勇、陈江)日前海南查出一起涉及巨额洗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汉民利用多种手段“清洗”了6000余万元非法所得。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偏窄,公安机关只能以职务侵占罪对黄立案,而非“洗钱罪”。专家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亟需完善。 根据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掌握 卢建平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四种上游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一是走私,二是贩毒,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是恐怖活动犯罪。这一限定明显偏窄,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1998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今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本已就此做出了明文规定。 卢建平指出,就我国目前情形而论,除上述四种上游犯罪外,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侵占、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丰厚的,也极可能需要“清洗”,这种洗钱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同样严重。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中,不少都涉及到洗钱问题,如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吉林省总工会原副主席薛景文等案。此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它们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国家司法秩序。新刑法对“洗钱罪”犯罪范围规定过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卢建平说,从近期有关情况看,腐败等犯罪开始呈现组织化发展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与犯罪团伙相勾结,通过洗钱对其非法所得的来源、数额进行掩盖,其性质和手法是传统的“销赃”、“窝赃”等罪名所难以涵盖的。 卢建平说,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强,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详细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大多也没有出台。他认为,新刑法仅将洗钱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也显得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重视不够,他呼吁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洗钱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