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捡手机半价“卖”失主,司机行为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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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01:59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北京消息 “哥们儿,怎么也得给点好处费吧!”失主徐先生向北京一出租车司机要回遗失的小灵通时,出租车司机却讨要500元的好处费。经过讨价还价,徐先生最后以400元换回了价值700元的小灵通。 徐先生说,6日晚上8时,他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家,当时没有索要发票便下了车。回到家时,发现自己的小灵通不见了,他赶紧给自己的小灵通拨打电话,可拨打多次后,仍然没 徐先生说,他拿回小灵通时,发现电话内有个未接电话,经核实是出租司机的。由此,他判断出租车司机可能是查验号码后发觉是小灵通,感觉留在手中没多大用,所以才放弃不还的念头。 7日,记者打电话给该出租车司机,司机称,他只是要回他应得的报酬,随后便以很忙为由挂断了电话。 向失主索要报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许教授说,《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构成“侵占私人财物罪”。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私人财物罪”侵占的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因各省的经济发展不同,这个数额将有所区别。一般在500元以上就可以构成数额较大。 在民间总以为捡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自己当然可以拿走。但是法律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私人财物罪。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在失主索要的情况下仍拒绝归还失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