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诬告丈夫据理获赔 离婚了“创伤”怎么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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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08:06 新华网 | |
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准备分手,双方对住房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等通过协商都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女方曾经得到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上发生了分歧。丈夫认为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则认为这是赔给她个人的钱,是个人财产。日前,妻子已请了律师,准备让法院来判断是非。 闵女士两年前在一家金店做营业员。一天正好她当班,店里少了一枚价值8000余元的 满腹委屈的闵女士回家把此事告诉了丈夫李先生,李先生认为这样的结果令人无法忍受,于是代表闵女士向金店交涉,要求店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因交涉未果,在李先生的一再坚持下,闵女士将金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此处理,的确对闵女士造成了伤害,判定金店继续履行和闵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和精神损失1.3万元。闵女士在接受赔偿后,觉得自己已经无法在金店继续工作,便主动辞了职。直至3个月后,她才找到新的工作。 今年年初,因李先生一直沉湎于赌博,为此两人还经常吵架,闵女士便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同意后,两人对9岁女儿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在解决了几乎所有问题后,他们在那笔精神损害赔偿费上产生了分歧。 李先生认为,这笔赔偿金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为了获得这笔赔偿金,他付出了巨大的精力,连闵女士的名誉都是他帮忙恢复的,现在闵女士要独拿这笔钱,他无法接受。闵女士则表示,当初自己受此委屈,内心的痛苦是旁人无法体会的,所谓赔偿,就是赔偿她当时这种不堪忍受的经历,理应是她的个人财产。 因双方坚持己见,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日前,闵女士准备将离婚诉状递上法院,让法官来做个评判。(记者/李郭平)(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