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超期“服役”索赔4万退休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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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47 云南日报 | |||||||
今年68岁的晏视兰原是昆明市五华凤园旅社(以下简称凤园旅社)的职工,在职期间,她从事出纳工作。1990年,晏视兰年满55岁达到退休年龄,她向凤园旅社口头提出了退休请求;而凤园旅社在为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办理退休时,采取的办法是由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自愿写申请,经该单位批准后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决定去留。为此,此事就一直拖延下来,直到今年2月晏视兰才得以退休。在1990年至今13年中,晏视兰继续在原单位上班,领取全额工资近10万元,没有领过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后,晏视兰每月的退休金为429元,从今年4月开始领取。 今年6月17日,晏视兰把凤园旅社起诉到五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退休金共计41000多元。理由是:她达到退休年龄至正式退休的13年中,没有领取到退休金,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造成这一后果是因凤园旅社没有及时为她办理退休手续所致。 被告凤园旅社答辩称,导致晏视兰未能按时退休是因她没有写书面申请;在晏视兰退休前的13年里,被告一直为她缴纳了养老保险金,而且还给她支付了全额工资,并享受了加薪晋级等待遇,被告没有违反劳动法。故请求法院驳回晏视兰的诉讼请求。 五华法院在认定了上述事实后认为,关于此类纠纷,民事法律中未作明文规定,但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最终认定,属行政法规调整的范畴;原告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原告虽在1990年就达到了退休年龄,但直到今年2月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在13年里,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延续,况且,原告已领取了被告发给的相应报酬,原告在单位上既要领取工资又要享受退休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五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晏视兰的诉讼要求。 丁强 张娅敏(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