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贿赂案是否公诉人民监督员投票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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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3:48 东南快报 | |
投票结果暴露出制度尚需完善 本报讯原长乐市鹤上镇峰顶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和村委会会计王某分别收受4.5万元贿赂案,日前被长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被提起公诉,近日,长乐市检察院聘请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评议后,形成1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表决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2000年3月至今年1月间,王某某和王某因涉嫌分别收受了本村机砖厂承包者义某、升某贿送的人民币4.5万元,长乐市检察院反贪局于今年4月19日以受贿罪分别对王某某、王某立案侦查。6月1日,该案移送到公诉科审查起诉,11月10日,经两次退回反贪局补充侦查后,公诉科认为,王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村基层委员会的村基层干部,只有在经营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但本案中的鹤上镇峰顶村机砖厂属于集体财产,所以王某某和王某不构成犯罪,属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要求退回反贪局作撤案处理。 今年11月15日,长乐市检察院公诉科将这两个案件提交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1月17日,长乐市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评议后,形成1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长乐市检察院检察长将该案提交检委会研究时,检委会大多数委员赞成撤案处理意见,并请示上级检察院决定作撤案处理。人民监督员解释投票理由 据了解,投反对撤案票的人民监督员认为,王某某和王某既然已经收了钱,如果这么明显的行为都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假设金额不是4.5万元,而是45万元或450万元呢?这样也不算是犯罪吗?投放弃票的人民监督员认为,该案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性问题是决定是否同意撤案的关键,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该监督员对法律的认识,无法认定案件该如何把握,因此投弃权票;而持赞成票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一原则,既然现行刑法对此也没有规定,就不能认定王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人民监督员制度尚需完善 参与此案的监督员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很有意义,但也应该看到现行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对弃权票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督员建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能尽早做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蔡啊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