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一照片 广告公司赔四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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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0:16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虎实习生秦凌)近日,万州一家广告公司因擅用他人数码摄影作品,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4000元。而该公司当初擅用那幅摄影作品的收入仅为65元。去年底,云阳县文管所职工解维民发现自己的数码摄影作品“野生火棘”被制作成一日化门市招牌的底衬图案,悬挂于县城中环路上。经打听,他得知是该店委托云阳金山广告制作后,“金山”找到中港广告设计喷绘画面,中港推荐了“野生火棘”图片,并做出以该图为背景的门面招牌,收费65元。而中港广告正是当初为解维民的胶片进行数码加工的单位。在找对方索赔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