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盗水按盗窃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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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3:22 山西日报 | |
本报12月8日讯(记者曹秀娟)今天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设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告:今日起,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的盗水行为按盗窃论处。 以往规范太原市供用水秩序的依据,主要是1999年8月颁布的《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但由于《办法》主要是以正面管理为主,其中有关违法用水的两项惩处条款都仅限于 太原市5部门通告明确,有下列盗水行为之一即为盗窃行为。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的;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对市民举报查实,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351)3077777。 (山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