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房一脚踏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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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3:28 新闻晨报 | |
房产商要作赔偿 吴某的侄女去年3月买了浦东某小区顶楼的01室商品房,房产商对顶楼房子推出了送阁楼使用权、不计面积、不收物业管理费的优惠。因室内没楼梯,房产商在01室天花板留了一个安装楼梯的洞口,用薄板钉死。同年12月,小区物业人员带吴某的侄女砸开阁楼的外墙,踩着01室天花板上洞口的薄板进阁楼验看房子。吴某的侄女当天办妥了入户手续。 几天后,吴某在侄女陪同下看新房子,按此路线走入阁楼时,薄板脱落,人重重地摔倒在地。物业人员陪同送吴某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 由于各方对吴某在何处摔伤及责任认定等没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22日吴某将房产商和物业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5.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费5000元。 房产商辩称,吴某在哪里摔伤?他们无法确认;他们已将房屋交付房主,风险责任已转移,房主验收时也未提出房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则认为,他们没陪同房主上阁楼验房,阁楼预留的消防门系用板材封闭,洞口不是物业人员砸开的;同时阁楼不收管理费、不属其管理范围,对吴某如何受伤也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女士当即反驳,她摔伤后当即通知物业,是物业人员等在楼下一起陪同前往医院救治的。 法院查明,房产商在01室天花板上留了供房主建造室内楼梯的洞口,在阁楼外墙也留了洞口,并都用薄板封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01室阁楼洞口坠楼摔伤予以采信,阁楼外墙系物业人员砸开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同时,物业没有收阁楼的管理费,对阁楼内存在隐患不知情,也没有违法行为,所以物业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对房产商来说,尽管对01室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隐患。 房产商抗辩称,根据有关约定,房屋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其没能举证该约定适用于侵权责任的风险,未被法院采纳。 浦东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产商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035万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吴女士对物业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黄继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