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自建厕所 楼下闻臭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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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5:04 辽沈晚报 | |
法院判楼上住户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本报讯主任记者 王志东报道 因为楼上住户将共同使用的厕所“卖掉”,在自家另建一个厕所,并将坐便下水口接在生活用水的下水管上,导致楼下下水道反臭味。楼下住户忍无可忍将楼上住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已经一审判决楼上住户立即停止侵害,将自己私建的卫生间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楼下住户精神损失费500元。判决后,被告针对 家住在皇姑区一居民楼3楼的张某在去年10月与邻居姜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与其共同使用的厕所卖给姜某独自使用。而后他在自家另建了一个厕所,并将坐便下水口接在生活用水的下水管上。住在2楼的刘某称,因自从张某私建厕所,他家下水道便开始反臭味、漏水,故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厕所,赔偿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张某称,同意将私改的厕所拆除,但漏水与私改厕所无关,且原告并未受到损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邻,双方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自家另建卫生间,导致原告家下水道产生异味,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因被告自建卫生间导致原告家下水道堵塞、漏水,要求赔偿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自己私建的卫生间拆除,恢复原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判决后,被告对“拆除卫生间”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对精神赔偿提出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