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年炮仗腊月二十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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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5:10 辽沈晚报 | |
沈城今年对烟花爆竹管理将出现三大变化:零售网点的安全要求比往年更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加大;限放区内办销售网点申请到各区行政审批大厅 本报讯首席记者萧叶报道 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宣布,200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04年1月11日至2月5日。即日起,公安机关开始受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申请并进行验点审批。今年对烟花爆竹管理将出现三大变化:一是零售网点的安全要求比往年更为 2004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4年1月11日至2月5日,即农历的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今年仍然禁止销售、燃放质量不合格、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单筒礼花弹等危险产品。 管理有变化 限放区办销售网点申请 到行政审批大厅 即日起,公安机关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并进行验点审批。限放区内受理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22日,审批活动通过七区的行政审批大厅进行。限放区外受理并进行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限放区内申请人到拟销售地点所属行政审批大厅公安窗口领取审批表,并填写登记。3个工作日内分局治安部门与属地派出所共同对申请人提出的销售地点和储存库房进行安全检查。限放区外申请业户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机关安排审批活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限放区内经审批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业户于2003年12月29日后,按政府确定的购货最低限额(2万元),到具备烟花爆竹合法销售资格的限放区内经营单位进货。公安机关对2004年春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将严格把握安全条件开展审批活动,不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网点数量,凡布局合理、达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均予以审批。 新规更严格 储存库房必须相对独立 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下列两方面要求是销售者应注意的新规: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必须相对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与毗邻的居民楼、办公楼及其它重要设施、场所间隔必须在5米以上,限量储存不得超过100件(箱)。同时必须房屋结构、门窗安全牢固、密闭,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销售网点不得跨行政区设置,库房周围必须有超过4米宽的消防通道;销售点和库房与火源、电源隔绝并分别配备两只以上灭火器,销售期间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件(箱)。 对于敢于非法燃放和违法违规经营、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警方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市民拨打110举报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