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开禁十六天 违规放炮要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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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4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虹红)1994年7月1日,西安市出台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此,一些喜欢用放炮来渲染节日气氛的市民就一直留恋着能放炮的日子,也有一些市民干脆明着不让放暗着放。昨天,修改后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西安市民2004年起,每年的除夕夜至正月十五,可以在规定允许的地方放炮了,但决不是可以随便放炮,《条例》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这些地方不许放炮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居住区的楼道、阳台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这些时间允许放炮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违反规定这样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西安市公安局马中林介绍,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有拉炮、摔炮、砸炮、擦炮、鸣沙炮以及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等,西安市公安局还将进一步就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作出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