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车莫名来拉尸 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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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49 新华网 | |
活得好好的黄先生,无缘无故被人订了灵车拉尸体。一气之下,黄先生将约定灵车电话的管理使用人苏先生、电话的所有人某休养院及殡仪馆一并告上了法庭。因找不到冒名订车的人,昨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了黄先生要求苏先生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9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某殡仪馆接到以黄先生名义订灵车的电话。后殡仪馆工作人员根据来电号码核实情况时,接电话的苏先生告知,电话是自己承包的某休养院养 因根据声音判断苏先生不是订车人,于是,殡仪馆工作人员打电话与养鸡厂所在村委会核实。在被告知确有姓黄的人死亡,殡仪馆就派出了灵车。 当日下午3时许,殡仪馆人员驾灵车到该村后,发现无人按约定接车,就到村委会进一步核实情况。村委会广播员用广播通知黄先生到村委会。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得知黄先生并未订车后,表示歉意后随即离去。 黄先生表示,自己听到村委会的广播通知后,查到向殡仪馆定车的电话是养鸡厂的电话,而该养鸡厂的承包人苏先生称不知打电话订车之事,拒不向自己道歉。村内群众对自己为人品行议论纷纷,对自己精神造成极大侮辱。因此,黄先生要求苏先生、休养院和殡仪馆共同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苏先生则认为,有人用电话订车时,自己不在现场。殡仪馆电话核实时,自己已讲明没人订车的情况。殡仪馆派车与自己无关。殡仪馆称,自己经与当地村委会核实后才派出灵车,没有过错。休养院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对黄先生权利造成侵害的是冒名订车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并非苏先生对财物保管不善导致。黄先生要求苏先生、休养院、殡仪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缺乏依据。(记者孙于泳通讯员高志海)(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