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棚车被强行拆除———平民两告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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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25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 吴镝)自己苦心经营、赖以谋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棚车被政府一纸决定强拆了,郭女士一怒之下将作出拆迁决定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败诉后,郭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郭女士是山东省一家琉璃瓦厂驻抚顺经销处的业务员,以销售琉璃制品为生。2001年 2003年7月7日,郭女士接到了抚顺市人民政府的一份《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她一个星期内,将棚车拆除。10天后,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此棚车强行拆除。 郭女士气愤之余将抚顺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抚顺市政府依据《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有强制拆除的职权,而且原告郭某的棚车换取新证未成功,在2002年以后不再拥有临时占道资格,应无偿予以拆除。郭振兰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 在昨日的审理中,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正确,成了双方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姜彩熠认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不是法律,不能做为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郭振兰2002年没有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被拆除的棚车事实上属于违章建筑,抚顺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合理、合法。法院分别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认定,但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