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官司三年打赢 回报沈城一投三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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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35 沈阳晚报 | |||
拖欠千万货款 代理商成了被告 1997年6月20日,普利司通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黑马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签订了代销协议,约定普利司通公司将公司产品在福建市场的代理销售权赋予黑马公司。双方又于1998年3月至1999年10月期间签订了一系列年度履行协议书和备忘录,确定了年销售额、奖励制度及还款计划。1997年6月至1999年11月间,普利司通如约提供了5198万余元的轮胎,黑马公司付了4274万余元的货款后,开始拖欠货款。1999年11月20日,普利司通公司停止向黑马公司发货,并起诉到沈阳中法,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支付所欠千万元的货款。 800余万货物是否收到成焦点 黑马公司在法院最初的审理中辩称认为其在执行协议期间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普利司通在1999年未履行合同,给黑马公司造成损失。因普利司通无法提供黑马公司的收货凭证,2000年7月,沈阳中法驳回普利司通的诉讼请求。普利司通不服,上诉至省高法。同年12月,省高法维持了原判。普利司通提出再审申请,去年4月20日,省高法将此案发回沈阳市中法重审。审判监督厅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黑马公司经传唤后拒不到庭。再审中,双方对原一、二审中认定的黑马公司拖欠普利司通184万元的货款数额均无异议,争论焦点仍是欠款外价值818万元的18批轮胎黑马公司是否收到。 重组证据链 黑马还欠款 普利司通提供的8组证据,经法官们反复研讨,认真整理归纳后,终于从中理出证据链。尽管证据中没有黑马公司直接签收普利司通轮胎的证据,但从普利司通的交易习惯可看出,其经销方式对所有经销商是一致的,由黑马公司委托在沈空车配货的司机在产品持出证上签字即可视为黑马公司接收了货物;双方曾在1998年9月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下半年的销售奖励方式,据此协议及黑马公司收到的13万余元的奖励,可推算出黑马公司收到18批货中的6批轮胎;双方还协议可退赔不合格轮胎,根据黑马公司收到的轮胎补偿款和普利司通退赔轮胎的记载,在退赔轮胎的胎号中也有18批货中的前16批轮胎。经综合分析,可认定黑马公司实际收到价值739万余元的16批货,其余2批只有产品产出证,因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法院再审后认定双方所签的代理协议虽未约定违约条款,但黑马公司已经迟延履行部分货款,黑马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普利司通关于解除“总代理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黑马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876万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近千万元。 判决后,黑马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最终维持了沈阳中院的判决。 诚信经营碰撞传统习惯 新司法理念槌落定音 主审法官侯爱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人在经营中签署收货凭证已成了历年来不成文的规矩了,而身为世界500强的普利司通在经营中一贯以自己多年来沿袭下来的诚信为经营理念,因此在与合作方的经营中从未要求出具“收条”,这也是本案之所以连续审了3年的最主要原因。沈阳中院此次作出的判决也是一种突破,更是在入世后新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本报记者王野蛟文并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