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腊月二十开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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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09 沈阳今报 | |
记者赵彤 今报讯2004年1月11日至2月5日(农历的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沈阳市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这是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了解到的。限放区:定时燃放 限制燃放区域包括,市大三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全市的重要文物保护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医疗场所、幼儿园、教学科研场所、重要军事区域及居民楼阳台、楼道。此外,在我市的行政区划内,禁止销售、燃放质量不合格、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单筒礼花等危险产品。零售商:提前办证从今天起,公安机关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并进行验点审批。限放区受理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22日,审批活动可通过市郊七区的行政审批大厅公安窗口领取审批表并登记。 限放区外受理并进行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三个工作日内分局治安部门与属地派出所将共同对申请人提出的销售地点和储存库房进行安全检查。限放区外申请业户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机关安排开展审批活动,审批时限为三个工作日。限放区内经审批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业户于2003年12月29日后,按政府确定的购货最低限额(两万元),到具备烟花爆竹合法销售资格的限放区内经营单位进货。持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大厅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零售点:数量不限 公安机关将对2004年春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网点严格把握安全条件开展审批活动,不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网点数量,凡布局合理、达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均予以审批。 网点安全条件:销售网点必须专柜、专摊、专人销售,摊位长度不超过六米,相邻两销售点间隔必须大于20米;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内和景观路、繁华商业街、一级马路边设置销售网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内和重要文物保护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金融机构、医疗场所、幼儿园、教学科研场所和重要军事区域设置销售网点和库房;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必须相对独立设置,专库专用;销售点要配备两只以上灭火器;每个网点必须证照齐全,有与所售产品相符的进货发票。 非法燃放的,对燃放者本人、燃放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视情况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