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薇薇获赔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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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09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 今报讯 12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阳薇薇获赔50万。 沈阳薇薇美容院成立于1989年10月,1996年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薇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1998年起,京都薇薇就在当地及沈阳的一些媒体上利用“薇薇”及W的变形标 在庭审中,沈阳薇薇当庭出示包括2002年10月8日、2003年2月21日沈阳一些当地媒体刊登的带有“京都薇薇”字样的广告及“京都薇薇”在北京一些媒体上所做的宣传广告等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京都薇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沈阳薇薇的商标权。京都薇薇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12月4日,沈阳中法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在使用“京都薇薇”时突出使用“薇薇”二字,并且其中“薇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音、字意完全相同,字形相近,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京都薇薇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关于驰名商标问题,法院认为只提供了1996年开始注册使用七年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其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未提供对该商标所作的宣传力度、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也未提供原告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所以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