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单位拿钱上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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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10 沈阳今报 | |
记者王礻韦 今报讯 从2004年起,沈阳市将启动职工生育保险系统,今后女职工生育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上保险。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已执行16年,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但沈阳市一直没有实行生育保险。此次生育保险的险种,将生育费用从原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列支中独立出来,形成一个单独的社会保险险种。 按照规定,职工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根据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施行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范围的,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生育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从业人员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