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修人行道“合情”不合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13 中国宁波网 | |
胡珊张静霞 东南商报讯海曙区鄞奉摩配市场的经营者鄞奉摩配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奉摩配)因修路被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海曙城管局)处罚,由于不服处罚决定,鄞奉摩配状告海曙城管局。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鄞奉摩配一审败诉,但其不服判决,已于12月3日上诉。 据鄞奉摩配称,市场大门外的人行道路面因年久失修,路面的小方块粉碎并出现了约半米深的路面下陷,形成了2个大坑,坑内长期积水。鄞奉摩配于今年8月出资组织人力修整了该路面,今年9月,却被海曙城管局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挖掘行为”为由,作出了限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鄞奉摩配认为,修路行为是社会公益的行为,遭处罚实在太冤,且海曙城管局在执法时也未告知鄞奉摩配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因此于10月16日向海曙法院起诉。 海曙城管局认为,造成摩配市场门前人行道小方块损坏的主要原因是鄞奉摩配进出市场的车辆过多,压坏了人行道,鄞奉摩配修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下属经营户运货车辆的进出,而且擅自将原来人行道上的小方块改成了水泥路面,改变道路结构,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使修整过的路面比原来的路面要漂亮,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城市道路不能任由个人来支配。有法不依纵容违法行为,将破坏城市道路的整体协调感。 海曙法院一审认为,鄞奉摩配为方便下属经营户运货车辆进出的需要,未经市政设施和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将人行道上的小方块改成了水泥路面,改变了城市道路的整体形象,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法院据此对海曙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