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窗帘摔成残疾状告医院临时工获赔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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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20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林丽珠原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托儿所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幸摔伤致残,她向该院索赔14.2万元,被院方拒绝,林丽珠遂将该院告上法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是临时工,医院也应赔偿。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原告:摔伤致残索赔抚恤金 2001年5月21日,协和医院招收林丽珠到该院托儿所当临时工,双方签订了《临时工劳 事后,林丽珠就工伤抚恤金问题多次找医院解决,被院方拒绝,还于2001年11月将林丽珠解雇。林丽珠于2001年12月11日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接着林丽珠就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丽珠的诉讼请求包括,医院应支付工伤抚恤金14.24万元,并由院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临时工不符合条件 院方认为,此事故是林丽珠疏忽大意造成,她本身有重大过失,虽然其伤情经鉴定为8级伤残,但医院认为其伤情达不到任何伤残等级,请求重新鉴定。同时,林丽珠根据《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提出按照企业所在地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的主张没有依据:首先协和医院是一家事业单位,不符合《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的企业标准要求;林丽珠只是临时工,其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完全不同,所以林丽珠提出的抚恤金要求与事实明显不符。因此,医院要求驳回林丽珠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为了证明林丽珠自身有过失,还向法院提交了3份证人证言。法院:临时工也应得到赔偿 因院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同意,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委托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林丽珠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得出林丽珠伤残为7级。对于协和医院的3份证人证言,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林丽珠的伤残是事实,而院方仅凭3份证人证言来证明,且证人没有到庭,其证明效力不够,故该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林丽珠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受院方指派从事劳动,因此该起事故应属工伤,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协议书》,林丽珠是该院下属托儿所的临时工,属协和医院工勤人员,因此该院应按有关规定对林丽珠进行理赔。法院一审判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应赔偿林丽珠伤残抚恤金14.2万元,诉讼费、伤残鉴定费共计1200元也由该院负担。 据一名熟知该案情的律师称:只要劳动者与用工方有事实雇佣关系,即使只雇佣1天,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都应视为工伤,用工方都要赔偿。 作者:严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