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妻子居然索赔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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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9:2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杜某在火车上行窃被发现后跳车逃走,不料却落进车底身亡,杜妻遂将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蚌埠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杜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15日凌晨3时30分许,江苏徐州籍人杜某与王某、罗某等一行5人,持徐州至宿州的1425次列车普通客票从徐州火车站上了车。一个多小时后,旅客霍某发现手机被盗,而 1425次列车到达宿州站后,王某等3人在约定地点未见到杜、罗两人,便顺着铁路往回寻找,发现他们跳车地点留有杜某衣服碎片,而公安人员也在附近现场勘察,王某等估计杜某被车轧死,遂通知杜的妻子李某前来认尸处理后事。事发当天,罗某被乘警带到南京询问,供述了他们一行5人列车行窃的经过。 10月17日,杜妻李某提起诉讼,称其丈夫杜某与其4位朋友从徐州乘1425次列车去宿州,当列车行至宿州站十里堡车站附近,由于被告南京铁路分局的过错,致使杜某从车上掉下被轧身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万元、保险金2万元和交通费8元。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经举证、质证后认为,原告之夫杜某等一行5人在徐州火车站购买5张至宿州站的火车票,乘坐被告南京铁路分局的1425次列车,杜某与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对杜某的坠车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出示的由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和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站派出所,在事发当时和事后依法定程序制作的旅客报案材料和调查询问笔录,应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之夫坠车死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徐州站至宿州站车票款8元不予退还。依据《保险法》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通讯员郑妍赵旭东记者徐进(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