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级工伤致残却不获赔付 投保方表示难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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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0:4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敏)汕头某民企负责人为工厂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但后来当一名员工意外受伤并由市劳动部门鉴定为6级工伤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其提出的伤残赔付要求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拒绝赔付。民企负责人刘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准备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寻求法律帮助。 民企老板: 鉴定6级工伤 索赔却遭拒绝 近日,满腹疑惑的刘先生带着一叠材料找到记者。原来,他于去年7月为20名员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今年4月,一名福建籍的工人因违规操作致使右手受伤,后经市劳动仲裁部门指定的市二医院鉴定为“右前臂开放性损伤,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肘关节屈曲固定畸形”,并给出“符合6级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于是,刘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伤残赔付。该保险公司在要求伤者到其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再次作医疗鉴定后,经审核决定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但该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未达到伤残给付标准,故拒绝赔付。 刘先生对此无法理解:“我只是依据劳动仲裁部门的鉴定结论向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赔付要求,劳动部门鉴定为6级工伤,为何保险公司却认为不能赔付?”在此事中,刘先生已先为受伤工人垫付了医药费用15000元,同时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解后要求他再支付33500元的伤残补偿。因而作为投保多年的老客户,他无法接受该保险公司的结论。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他准备起诉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伤残保险赔付 应按合同处理 对此,负责全程处理这件事的某保险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综合业务部的陈殿銮主任与鉴定医师林丹喜表示:“我们严格按保险合同处理此事。投保者提出的伤残赔付要求按合同伤残条款不符合要求被拒赔,我们也爱莫能助。合同中的《比例表》是国家制定并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同时保险公司运用的赔付标准与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标准不一样,我们注重的是伤者的术后恢复状况。” 林医生说,他们委托市中心医院对伤者的诊断结果为:左前臂、肘前部分屈肌群断离伤术后;右鹰嘴骨折治疗后;右肘及腕、手指部分功能障碍。这些情况对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无论是最低的第7级(最高给付比例为10%),还是与上肢关节有关的第五级(最高给付比例为20%)都对应不上,故拒赔。 记者看到该《比例表》中关于第五级的残疾程度说明其中一项是“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而第七级的残疾程度说明则是关于手指的。显然,以此标准衡量,受伤工人目前的伤残状态,达不到保险公司的伤残给付标准。而对此说法,刘先生表示不能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