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建中因帮助伪造证据被判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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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07 云南日报 | |||||||
据法院介绍,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间,检察机关多次向张建中调查大连奔德项目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及“转委托书”的有关情况,而张建中却隐瞒与他人合谋帮助伪造“授权委托书”的事实,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变既成事实。而且在检察机关就有关问题多次调查取证时,张建中故意隐瞒有关事实,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是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伪造证据,并且参与了策划、研究、提供条件、实施转委托的全过程,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