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假溺水身亡 责任谁负?(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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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27 云南日报 | |||||||
7岁的小飞是师宗县竹基中心学校下设的竹基长庆小学一年级走读生。2003年4月15日,竹基中心学校通知上午要开会办教师资格证,小飞的班主任竹基长庆小学的张老师于是通知大家:“上午放假,下午继续上课。” 从学校回家后,小飞告诉父母说学校上午放假,自己要吃完午饭后才去读书。做完作业吃了点饭,觉得无事可做的小飞告诉父母自己要去读书了,背着书包就走了。 当日上午10时许,村民张某跑到柏某家说小飞掉进学校附近的井里。28岁的柏某跑到距学校约165米属村上所有的井边上时,见井边有3个饮料瓶已装满水,一个还空着。原来,小飞是到这个水井打水不幸掉进井里的。小飞打捞上来后,被立即送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学校支付了1000元的费用。 小飞死后,其父柏某以小学随意放假,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安排扫地、擦黑板,让一个年仅7岁的小孩独自到井边打水,致使小飞溺水死亡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学及主管的中心学校赔偿各种费用55480元。 师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飞在学校假期或学校工作时间外,自行上学、返校,造成在学校外部的村集体所有的井中溺水死亡的事故,不符合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柏佑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柏某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 曲靖中院终审该案的法官认为,要小学及中心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有学校存在过错的证据。本案中,教师按上级通知放假半天,学生回家告诉了家长,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小飞出事时间不是学校上课,也不是学校组织到校外活动的时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父母是小飞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文中小飞为化名) 区鸿雁(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