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可以“回家看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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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3:11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 “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依法搜查中,尽量避免老人和未成年人,以免造成不良心理影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病危时,经办案机关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回家探视,可与近亲属通信”。昨日,沈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在市检察院刚刚讨论通过的《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工作规则》上,还可以处处看到对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等的人文关怀。这也是在全省率先 这项新规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申诉人、刑事赔偿请求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这些条款在注重程序、提高效率、严格责任的同时,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尽显人文关怀。如“在办案中对于其中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法律术语的应当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在拘传、讯问、提审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禁止一人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保证24小时内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监所检察部门经常与在押人员谈话,了解其合法权益”;“检察长接待日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人请求检察长接待的,接待人应提前向检察长报告,避免举报人重复往返”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