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出庭对质真假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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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3:11 辽沈晚报 | |
一对中年夫妻经二审法院调解离婚9个月后,前妻甄丹通过对银行的查询,找到前夫“姜海量”在离婚诉讼期间隐瞒的3.6万元存款。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银行储户名为“姜海量”的存款的一半予以查封。 去年5月庭审中,前夫“姜海量”否认有共同存款,与甄丹在庭上争吵后中途退庭。皇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平分这笔银行存款。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谜一样的事情发生了。去年9月11日,案外人罗晶晶去建行皇姑某分理处取款,该笔钱是以死去的公公“姜海量”的名字存的。她意外的发现存款已被法院查封,要求法院立即解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案中案就此展开。 这是记者昨日从沈阳中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一桩刚刚审结的奇案。 告前夫姜海量 隐瞒3.6万存款 37岁的姜海量是沈阳一家中学的保健医生,他与甄丹曾是结婚多年的夫妻。2001年3月经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甄丹在离婚案件中为被告。一审判决后甄丹不服,上诉到沈阳中院,提出有以“姜海量”名字存入银行的共同存款未在一审时分割,但前夫姜海量予以否认。由于甄丹始终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最后二审调解结案。 但是离婚后的甄丹始终没有放弃对前夫银行存款的查询。2001年12月,她以姜海量在离婚诉讼期间隐瞒3.6万元共同存款为由,诉讼到皇姑法院,这也是她三上法庭。根据她的申请,法院立案庭作出裁定,将“姜海量”的1.8万元存款查封。 前夫否认存款 判各分1.8万元 去年5月法院开庭,庭上作为被告的姜海量否认有这笔共同存款。 皇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经查实,该笔存款是被告于1999年9月11日存于建行沈阳皇姑支行某分理处的,存期3年。原被告在2001年调解离婚,存款为夫妻间共同财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被告姜海量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原被告各分得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去年5月30日一审民事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案进入执行阶段。 还有个“姜海量” 拿存单来取款 就在此案告一段落时,去年9月11日又起风波。案外人罗晶晶到建行沈阳皇姑支行某分理处提取到期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拒绝支付,并告之这笔存款已于2001年12月23日被法院查封。 问题出在罗晶晶所取的那笔存款人名字也叫“姜海量”。罗晶晶说他的公公叫“姜海量”,是省某科研单位的离休干部,1992年6月病逝。1999年9月罗晶晶的儿子考上北京大学,为告慰爷爷生前对孙子考学的期望,特将家中3.6万元存款用“姜海量”的名字存入该银行分理处。 罗晶晶拿着储蓄存单找到皇姑法院,提出法院查封的存款是她本人3年前以公公“姜海量”的名字存入银行的个人存款,与案子中的“姜海量”无关。但现在该案的判决结果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立即将查封的存款解封并赔礼道歉,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那“姜海量”已故 儿媳借名存款 法院执行庭马上传案中的姜海量到庭,法官询问存款是否为他所存。姜海量回答的非常干脆:“如果你们法院认定是我的存款,我就要求分得一半,如果不认定我也不要。” 今年经过法院委托沈阳中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文字检验,结论认定罗晶晶所写的“姜海量”与储蓄存单上的“姜海量”是同一人所写。根据鉴定结果,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皇姑法院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本案提起再审。 在再审开庭现场,罗晶晶与甄丹、姜海量对峙半天互不认识。但是甄丹认为,罗晶晶用已故多年的老公公姓名存款有悖常理。同时提出文字鉴定使用“存款凭条”的复印件不可信,要求再次鉴定,并坚持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姜海量看到出具的鉴定结论后,明确表示“存款凭条”上的“姜海量”不是他所写,存款也不是他所存,如法院认定是共同财产,可与原告一人一半,如认定是罗晶晶的,本人就不要求分割。 自称翻出账号 但没存款证据 法庭要求甄丹提供被告姜海量的存款证据来源,她称其存款账号是从前夫姜海量的箱子底下翻到的,法庭要求将其翻到的“东西”提交法庭。甄丹只是口头上重复一遍存款的姓名、账号、日期、金额。 因甄丹不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这3.6万元个人存款与前夫有何因果关系,故确认这笔一波三折的存款不是该离婚夫妻的共同存款,为此撤消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及查封裁定,驳回甄丹的诉讼请求。目前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未提出上诉。此判决生效后,“姜海量”的存款终于解封。 庭下反思 审核证据失误引出案中案 一桩本来应该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的争执焦点,却意外地存在于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那么对于原被告没有争议的事实,法官是否可以直接确认而无需核实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其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甄丹主张银行存款是本人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姜海量并未否定不是共同存款,还曾表示同意每人分一半,由此看来原审判决并没有违背民事证据规则。 皇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郑法官认为,不是规则本身存在缺陷,而是法官适用规则时陷入了误区。甄丹只陈述分理处的账号、储户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项存款是前夫存入的。甄丹说该证据来源于前夫箱子底下的记载,却不能提供记载这些的载体。一审法官只要把甄丹这些自相矛盾的陈述,作为“单一证据”去审核,就不会出现认定证据失误。即使被告姜海量认可这笔存款是他本人存入的,法院“不予支持”和“予以支持”的决定权不在姜海量,而在法官。(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 |